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
定,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在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在任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分别为杨晓
勇先生、罗传泉先生、吴松成先生。
二、独立董事自查情况
的自查报告。三位独立董事均确认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
三、董事会评估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阅了三位独立董事的自查报告,指派公司审计室和董事会办公
室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问询了三位独立董事。
经评估审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三位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均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任
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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