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要求,公司对致同所 2025 年审计过程中
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1981 年(工商登记:2011 年 12 月 22 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5)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6)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44 名,
注册会计师 1,36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致同所 2024 年度业务收入 26.1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1.03 亿元,证
券业务收入 4.82 亿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97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 3.86 亿元;2024 年年审挂
牌公司审计收费 4,156.24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
户 4 家。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
定。2024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877.29 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不存在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处理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事由:在上市公司榕基
软 件 2022 年 财 务 报 表
审计项目中对未及时结
转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
费用事项未保持应有执
业怀疑。
处理处罚情况:福建证
监局对致同所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采取监管谈话
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
致同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2025 年度致同所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
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有效审计,并出具了
相应的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审计人员与公司管
理层就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评估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进行了充分沟通,有
效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公司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致同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近一年在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
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相
应职责,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
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