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8.21%的股份,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确认,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截至本说明出具日,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
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