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域股份”)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
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获得
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公司
已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同时,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保证不就标的股份新增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
三人权利。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
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公司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