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
等因素,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
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
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
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没有得到有效运行、执行人员
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
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
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
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
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第四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
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一)财务报告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
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缺陷,是指财务报告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计
和运行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
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等级 定性标准 定量标准
具备以下特征,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
为;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金额≥
重大缺陷
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营业收入的2%
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等级 定性标准 定量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
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重要缺陷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 3%或营业收入的1%≤错报金额<营业收
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入的2%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
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控制缺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金额<
一般缺陷
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的1%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等级 定性标准 定量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
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
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达公司资产总
额3%以上;
②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
的损失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③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
营业收入的2%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
失效;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
未得到整改;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
公开谴责。
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
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未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
资产总额的1%≤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形成损
重要缺陷 3%或营业收入的1%≤损失金额<营业收
失;
入的2%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
到整改。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控制缺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的1%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六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认定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