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同宇新材料
(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宇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同宇新材料(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取得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00Z0039号),与公司董事、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员进行
沟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结合日常持续督导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企业管理
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结合最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财政部、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财会[2022]8 号)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
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剑锋 袁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