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 2025 年度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由独立董事程林先生、李垣先生及龚晓
航先生 3 名成员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积极履行职责。
具体如下: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听取内审工作总结和安
排、2024 年度财务情况、2024 年度财务报告初审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报、预决算报告、对外担保议案、利润
分配方案、会计政策变更、资产减值及核销、2024 年内控报告、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等,听取立信事务所 2024 年年报审计报告及财
务报告内控意见,独立董事与事务所单独沟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一季报。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半年报,听取 2025 年上半年内审工作情况
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三季报,听取 2025 年三季度内审工作情
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
告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重大错报以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25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审议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所必要的,其
交易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未发现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损害公司股东权益或
公司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就审计范围、计划、方法等事项与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按监管要求加强指导监督;对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进行审议,对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
审计服务进行了评议,同意聘用其为公司新的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
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
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
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了贯彻和执行,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内控建设的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
公司在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能积极回报投资者,利润分配有一
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事项进行了
审核,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执行的有关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审
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
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程 林
李 垣
龚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