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安徽林平
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许家武
先生、李长云先生、陈务平先生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许家武先生、李长云先生、陈务平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
签署的相关独立性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
上述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