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赛为: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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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现任独立董事戴新民先生、李家新先生、於恒
强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审慎、全面的核查与评估,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董事会通过查阅独立董事戴新民先生、李家新先生、於恒强先生的任
职经历、个人声明、独立性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判定标准,对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
情形进行逐项核查。经核查,戴新民先生、李家新先生、於恒强先生均未在公
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份,亦非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未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及上述股东
控制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无任职
关联,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未为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专业
服务;同时,上述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亦未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深交所相关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任何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戴新民先生、李家新先生、於恒强先生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其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具备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
项意见签字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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