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 号)同意注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胶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2.69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05,3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220.43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原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2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许一忠、肖峥祥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83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 A1)首层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 9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曙光
实际控制人 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
联系人 廖燕桃
联系电话 020-824691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8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9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上表所列信息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聚胶股份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无
其理由
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参见历年跟踪报告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
(1)2023 年 1 月 5 日,公司将人民币 6,6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并承诺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对自有外币资金办理了属于衍生品
交易范畴的定期存款业务,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办理了属于衍生品
交易范畴的定期存款业务的公告》(2023-018);由于公司提前赎回
定期存款会损失利息收入并面临违约风险,故公司将该笔定期存款
持有至到期,相关款项及利息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期满后原路划
转至公司美元账户;本次业务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及现金管理业务,有利于闲置自有外币保值增值,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保荐机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培训,督促公
司严格遵守承诺;
(2)为了尽快启动马来西亚项目,聚胶马来西亚前期借入自有资金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项目支出;同时,为了降低租赁合同的违约
风险,在自有资金账户完成开立之前,以借入的自有资金通过专户
支付项目厂房租金,相关问题已于 2025 年 4 月置换完毕。具体参见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5-020);
(3)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卫材热熔胶产品波兰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系国际局势、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导
致波兰工厂无法直接供应欧洲个别国家或地区,该部分需求继续由
广州工厂供应;同时,公司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客户需求等因素,在
全球各个工厂之间合理安排生产,导致个别欧洲客户需求转回公司
广州工厂供应,从而使得波兰工厂短期内的规模效应减弱。公司将
加大海外销售及技术团队的投入,进一步增加市场开拓力度、技术
研发和创新力度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尽快启动马来西亚项目,聚胶马来西亚前期借入自有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支付项目支出;同时,为了降低租赁合同的违约风险,在自有资金账户完成开立
之前,以借入的自有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项目厂房租金,相关资金已于 2025
年 4 月置换完毕。具体参见《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5-020)。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
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
金余额为 11,383.18 万元。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
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许一忠 肖峥祥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