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胶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一忠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峥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 是
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具体参见本报告“二、保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
题及采取的措施”
项目 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0次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具体参见本报告“二、保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
题及采取的措施”
具体参见本报告“二、保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
题及采取的措施”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作、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及常见问题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不适用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不适用
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不适用
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
不适用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不适用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无 不适用
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作
无 不适用
制人变动
前期借入自有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项目 公司已根据马来
支出;同时,为了降低租赁合同的违约风险,在 西亚生产基地项
自有资金账户完成开立之前,以借入的自有资金 目建设计划,将部
通过专户支付项目厂房租金,相关问题已于 分超募资金增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 并存放于募集资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5-020); 金专户,借入资金
用
地建设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为本报告 胶波兰,募集资金
期因国际局势、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波兰 专户仅用于存放
工厂无法直接供应欧洲个别国家或地区,该部分 和使用募集资金。
需求继续由广州工厂供应;同时,公司综合考虑 2、加大海外销售
生产成本、客户需求等因素,在全球各个工厂之 及技术团队的投
间合理安排生产,导致个别欧洲客户需求转回公 入,进一步增加市
司广州工厂供应,从而使得波兰工厂短期内的规 场开拓力度、技术
模效应减弱。 研发和创新力度。
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境、业务发展、财务 (1)收入规模稳步扩大;
(2)2025 年度原材料 管理层了解业绩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状况、管理状况、核 价格及海运费同比下降;
(3)各项降本增效措施 变化的主要原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陆续落地。 并持续关注公司
变化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
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改情况 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
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2025 年
报告事项 说明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
(2)2025 年 7 月 14 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
的纪律处分;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
(3)2025 年 9 月 16 日,
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许一忠 肖峥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