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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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岳阳兴
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兴长”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市规则》
有关规定,对岳阳兴长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在 2025 年度内有效存续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
公司武汉分公司”
施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金融合作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根据岳阳兴长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因协议到期,2025
年度,经公司第十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与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合作原则
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乙方向甲
方提供的存款服务,按照“用款自由”原则,甲方可随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
以满足资金的灵活需求;甲方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之一。
于任何时候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需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的金融业务协议。每份具体的金融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
重大方面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二)合作期限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年。
  (三)交易限额
函等,含应计利息)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等值外币)。
(含等值外币)。
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每年不超过人民币 0.20 亿元(含等值外币)。
  (四)定价原则
利率确定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
款利率,且不高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
服务:由双方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乙方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利率不高于境
内同期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或利率。
  (五)陈述和保证
  乙方是依法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从事金融服务
所需的所有资质和证照并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且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
需要)以及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
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
冲突。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文件,同时确保向甲方提供的
报表、文件、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或误导性陈述。
  乙方应确保其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但不可抗力或其他不
可归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责任除外。
  一旦乙方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
来安全隐患的事项,乙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调回所存
款项。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
不会向乙方提供新增存款或发出新的存款指令:
  (1)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
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2)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乙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
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
助义务;
  (4)甲方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单位通
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
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将遵守甲方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要求。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
执照。
  甲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除尚需甲方召开股东会批准外,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即
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
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的
冲突。
  甲方应提供并及时更新下属企业名录等信息,同时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报表、
文件、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
性陈述。
  一旦发生可能危及乙方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乙方信贷资金带
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权依法停止发放尚未支付的信
贷资金并要求甲方偿还已支付的信贷资金。
  (六)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甲方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乙方应按照监管规定配合甲方提供评估所需
的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但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者
与风险评估无关的涉及乙方商业秘密的除外。甲方应按照监管规定对乙方的经营
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甲方根据监管规定,对与乙方开展的金融服务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甲方按照
监管要求对存放在乙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
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利益;如
乙方发生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或其他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风险事件,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协助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甲方权
益。
  甲方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本协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金融
服务的额度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交易限额。若实际发生的交易额度超过本协议
约定的交易限额,则甲方将根据其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
议披露义务(如适用)。
     (七)保密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
料、财务数据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
披露或用于非本协议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
协商、调解本协议项下争议的,可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岳阳兴长与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
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额度、定价原则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
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2025 年度,岳阳兴长与财务公司武
汉分公司存款日均余额和授信额度均不超过协议规定的内容。相关交易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协议要求。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岳阳兴长 2025 年 12 月末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零,贷款余额为零。年度内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针对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的金融
服务,岳阳兴长制定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保证在财务公司的资金
安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各类风险。
  岳阳兴长对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持续评
估,并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025 年度,岳阳兴长严格按照相应的风险控制措
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开展相关业务,未发生风险事件。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岳阳兴长与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
议》已对服务原则、服务价格、交易额度、风险控制、协议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
约定,协议条款完备;2025 年度,岳阳兴长与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严格履行协议
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岳阳兴长
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捷        李志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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