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电新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瑞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然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电新能”、“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电新
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5 年 7 月 16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人已与华电新能签署协议,明确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大遗漏。 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对公司相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关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充的情况。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对公司相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合,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
存在该等事项。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发生该等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持续关注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相关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华电新能
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华电新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