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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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6112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1层 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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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以及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
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
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
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三)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1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激励计划。
  (五)2021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7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
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四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5年度的营业收入定
比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达到426%至485%。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
,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
废失效。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为530,969,039.19元,定比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158.67%。因此,公司未达到第四个归
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第
四个归属期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过董事会
审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                周娅辉:
                    梁家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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