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6-018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同心传
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
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
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
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内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
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月度绩效、年度绩效)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
定董事津贴及出差补助(不包含参加公司会议),按月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内部薪酬与绩效考
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月度绩效、年度绩效)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
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
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
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绩效薪酬、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
或者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以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
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
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