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管理规定(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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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和实践,助
力公司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指南第 3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
家电投集团 ESG 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持续发展(ESG)管理,是指公司在经营发
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
(Governance)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司决
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投资
者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
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
建设等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
和谐发展。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节能减碳、安全生
产、技术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高质
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
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
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公司发展
和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
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
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
治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
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
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
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各业务分管领导、各部门及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为 ESG 指导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
支持,公司资本运营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资本部门”)为 ESG
工作组的牵头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二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 ESG 管理相关的规划及目标、管理制度、
年度 ESG 报告等事项;
  (二)ESG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ESG 相关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
识别可持续发展风险;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规划及目标;
  (三)ESG 工作组负责贯彻落实公司 ESG 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和安
排各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负责 ESG 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
方案等;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
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五)资本部门负责拟定 ESG 制度文件;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
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政策要求及趋势;执行 ESG 报告的信息采
集、编制和披露工作等。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
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
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
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
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
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员工
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关爱员工,
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
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不得对员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
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
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
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
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
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
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
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
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
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
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事,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
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
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
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
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
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
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
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
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
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
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
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涉及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
报登记等程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
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
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若各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
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
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党群
和工会部门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
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
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
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公司及各子公司
应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保障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应急
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
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
隐患。组织员工按章操作,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安全事故,排除
故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 ESG 职责,定期编制 ESG 报告,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
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八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
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九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
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
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
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
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
                 第十一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及各子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
关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司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纠正,造成
损失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2023 年
〔2023〕27 号)、2023 年 11 月 24 日发布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SG
考评管理办法》
      (吉电规章〔2023〕134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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