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
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
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资本部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交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免于要求的事项,由资本部门报
经董事会秘书初审登记、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批准。资本部门负责信
息披露暂缓、免于事项的登记,并将相关材料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资本部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
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
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
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
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