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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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结合依法治企建设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审计
委员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业务管理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
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
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证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或由过半数委员推举其他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在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业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档案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年度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审
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
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要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 年 12 月 12 日施
行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第 036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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