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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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
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
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或由过半数委员推举其他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
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
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1日施行的《吉
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第178号)同
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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