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电投绿色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三级管理主体单位。
第三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时,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事项。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资本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本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的具体
工作。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
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
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
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
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
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内部报告程序及流程(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资本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详见附件 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
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资本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及深
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三章 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部门为资本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
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
座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
料的,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
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如进行商务谈判、办理贷款等事项)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
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所管各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
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
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
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资本
部门,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
司资本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 3 年。
第二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实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
备案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统一的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
公司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的审查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根据外部使用人需要,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幕
信息使用申请,明确所需提供的内幕信息范围和内容,接触内幕信息的所
有人员名单以及身份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对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合法性
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
幕信息。如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资本部门负责对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备
案,建立登记档案。应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所要求的身份证明信息;还需登记向其提供的内幕信息
的范围、内容,提供的时间,并由外部使用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一)实行项目制管理,即指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组,负责公司
重大事项的研究、审核、请示、协调和信息传递工作,直接对项目负责人
负责;项目组成员名单送公司资本部门备案;
(二)建立保密承诺制度,任何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均应签订《内
幕信息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 2),承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泄
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规范内幕信息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不执行一
般公文流转程序,按照“点对点”原则传递,公司内部仅限于项目组成员
之间,对外必须装入加密信封直送指定接收人;
(四)加强涉密文件管理,建立涉密文件签收、保存、回收和销毁制
度,由项目组指定人员负责发放、回收、保存和销毁涉密文件;日常工作
中,涉及内幕信息的纸质文件以及储存涉密电子文档的磁盘必须保存在加
锁的文件柜中,储存涉密电子文档的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保密期限自其获取该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
罚结果报送吉林省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
行公告。
第四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
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电投
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
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18 年第 146 号)
同时废止。
附件: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附件 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电投绿能 公司代码:00087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获 信息公开披
序号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企业代码 证券账户 上市公司关系 息时间 所处阶段 取渠道 露情况
注2 注3 注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
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
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 2: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一、本承诺书所指保密信息的范围是指承诺人获知的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各类公司重大
事项内幕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承诺人郑重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内幕信息管理的各项法律
法规和规定。
(一)本人承诺对公司××××××事项内幕信息保密;
(二)在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向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泄
露、传播该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
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四)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不利
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承诺人保密义务期限:自本人获知相关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四、承诺人在保密义务期限内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
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愿意接受相关
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五、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持有。
承诺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