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15:1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不得对参
股企业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相关要求履行审批
流程。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三级管理主体单位及其管理的项
目公司、非项目类公司。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
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
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
审慎判断。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
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
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审查意
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
等内容。
 第十六条 被资助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财务
资助:
 (一)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二)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三)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
 (五)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提供财务资助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七)与其他企业出现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
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
请单位应当保证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第十九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
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
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
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借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
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二十条   公司计财部门收到申请财务资助单位提交的财务资助申
请报告及其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
议,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本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协同计财部门办理对外财
务资助手续,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已经
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出现重大变化,达到披露标准和披露要求的,要及
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财部门在财务资助事项对外披露后,负责办理财
务资助手续和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部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的法律风
险控制,同时如出现财务资助逾期的,必要时法律部应当积极采取诉讼等
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把相关情况及
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
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
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
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
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
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
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
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
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
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
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 年 8 月 14 日发布的《吉
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2024 年第 13 号)同
时废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电投绿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