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根据本制度第三章
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所
述情形,需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证券法务部
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
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
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
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
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