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张利军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勤勉地履行职责,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张利军,男,中国国籍,1976 年出生,大学学历,硕士
学位,一级律师、建造师。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现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席。研究方
向:公司与商事、破产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配偶、父母、子
女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不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同时,本人没有为公司
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且未与公
司关联单位有重大业务往来。
综上,本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条件,不存
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
加董事会和股东会,无缺席情况。本人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广
泛听取经理层的汇报,独立作出判断,坚持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议
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董事会出席情况 股东会出席情况
应参加 通讯方 委托 本年度召
现场出 缺席次 出席股东
会议次 式出席 出席 开股东会
席次数 数 会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战略
委员会和合规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有
关议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富有成效
的讨论及做出审慎的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
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对公司经理层成员 2024 年
度业绩考核进行审议,监督公司薪酬考核制度的执行;本人作
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审阅了公司年
度 ESG 报告,对内容架构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本人作为合规委
员会委员,参与合规委员会会议 1 次,审阅了公司年度合规工
作报告和下年度合规工作计划,保障了公司合规工作的有序推
进。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报告期
内公司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重点关注公司应当披露
的关联交易事项,3 次会议本人均全部出席,并了解相关情况,
尤其对日常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了详细了解,确保关
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审议的事项均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行使特别职权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涉及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充分了解了年报审计程序实施、
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
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
责,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回应中小股东关切,提升公司透明度,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
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累计现场工作时间 15 日。
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其他时间,深入了解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积极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
流,听取工作人员的汇报,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并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认真组织准
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公司
经理层及相关人员与本人沟通顺畅,不存在干预本人独立行使
职权的行为,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同时,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醒本人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义务,强化
守法合规意识。
三、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
合相关要求,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 4 份定期
报告及相关公告,本人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准确地披露
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
营情况。
本人通过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控审计事务所的沟通
交流及实地考察了解,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均得到较好落实,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建立和运营情况,
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
风险。
(三)聘任审计机构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续聘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
实际工作需要,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认为提名、选
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选举、聘
任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人的资
格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经理层人员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了审
核,认为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各项会议,
共计参加 4 次股东会、10 次董事会、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
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能够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项议
题进行审慎判断,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为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和公司规范运营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