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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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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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
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
称。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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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
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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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并报证券管理部备案后方
可对外传达。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
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
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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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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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
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
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参
加。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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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提出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节 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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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
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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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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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
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
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
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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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
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
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
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
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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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
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
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管理部及其
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
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
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通过。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
由证券管理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核通过的信息或
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六节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
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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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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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
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证券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建
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五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基本
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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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证券管理部提供必要的
数据信息和其他支持。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
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管理部的工作需要提供
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五十三条 为证券管理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分子公司,
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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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
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
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
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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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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