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构建集
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子公司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等,实施
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
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党委(党总支)、董事会(或
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
告工作。
党委负责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
促落实。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董事长是内部审计
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
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支持配合内部审计
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省国资委及上级审计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权属企业,权属企业
包含各级分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
的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内控审计部归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负责对本部及(分)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分)子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归口管理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企
业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有两家(含)以上子公司的权属企业,应建立
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企业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履行内
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
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
意见,作为公司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
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
专业背景及三年(含)以上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
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
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
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经济、技术、管理等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
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分)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公
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对公司及(分)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点
技术改造、大修、科技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
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
审计;
(九)对公司及(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进行审计,对合规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各内部机
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单位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分)子公司企业负责人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
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
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二)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审计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四)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
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十六)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重点领域、重要事项
和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配合、协调国家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分)子公
司的审计工作并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
题的整改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及(分)子公司对审计发现
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八)对(分)子公司的内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
督评价,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十九)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
下列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
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
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
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
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
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
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七)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造成损失浪费的单
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
业管理制度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业绩显著、
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以现场审计方式为
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远程审计等方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聘请专
家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
外,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企业年度工作重点,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年度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党委(党总支)前置研究、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内审机构原则上对所属子公司按照三
年轮审一次编制内审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
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
组,确定审计组成员和项目主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
需要,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
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
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
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
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
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
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
议。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当及
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审计
查询单等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
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
确认。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应当编制审
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名称;审
计期间;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及定性依据、审计意见及建议;
审计查询单、审计证据的数量及清单;附件数量。
审计工作底稿须经项目主审审核、审计组组长复核。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主审对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初
稿。
审计报告初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
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
清楚以及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
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
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发出前应经公司或权属子公司主要
负责人审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
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人员意见一并报公司或权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
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报
告,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制度
及经营管理不规范等行为,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
议,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个月
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内部审计项目档案
应当包含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
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
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监督,纠正违规行为,防
范经营风险;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分)子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
司及(分)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并建议对先进经验进行
推广;
(四)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
任,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五)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
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
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
应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表及工作总
结;
(二)
(分)子公司开展审计工作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就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
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
等,应向公司内控审计部上报专项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在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同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
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支持内
部审计工作,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内部审计
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审计活
动,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
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发
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
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
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
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项目整改情况进行
检查和后续审计监督,建立审计整改销号机制,促进审计成
果的运用。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
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
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或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或纪检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
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
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修订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修订的章程相抵触的,从其规定并报董事会
审议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及修
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原《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