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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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陕西省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能源行业属性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因履职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依法从公司取得的货币性
税前收入,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贴,以及中
长期激励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并
兑现,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考核不合
格的按本办法规定扣减绩效薪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合规性与国资分配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陕西省国资监管要求及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兼顾公司发展定
位;
     (二)业绩与考核挂钩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
董事履职考核结果紧密关联,薪酬兑现以考核合格为基础调
节,强化考核结果的刚性应用;
  (三)激励与约束导向:坚持责、权、利对等,薪酬激
励与公司可持续发展、风险防控相结合,建立薪酬追索扣回
机制;
  (四)公平公正与公开透明导向:薪酬标准制定兼顾岗
位价值、责任难度,考核标准清晰、方式简便,决策程序规
范,分配结果公正,薪酬与考核信息按规定披露;
  (五)市场接轨与内部平衡导向:参考能源行业及上市
公司薪酬水平,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实施差异化分配,推动
薪酬分配向核心关键岗位倾斜,兼顾公司内部薪酬体系平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一)内部董事: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
司员工、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能独
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职能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具体如下:
     (一)制定并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考核方案、年薪总额方案;
     (二)组织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工作,制
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评价流程,核定考核结果,
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的核心依据;
     (三)监督薪酬制度的执行和考核结果的应用,审核薪
酬发放的合规性、准确性;
     (四)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决议中记载
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薪酬管理与
考核相关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职责如
下:
     (一)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考核实施细
则,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二)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信息收集、考核工
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整理考核结果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
定;
     (三)依据考核结果办理薪酬日常核算、发放及代扣代
缴相关事宜;
     (四)负责薪酬与考核相关资料的归档、保管,按规定
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五)完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六条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独立董事不参与考
核。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实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工作于
次年完成,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董事考核内容聚焦董事核心履职义务,分基础
履职指标和专项履职指标,总分 100 分,70 分以上为合格,
低于 70 分为不合格。
  (一)经营决策(30 分):侧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科
学性、分管业务推进的有效性,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度;
  (二)履职尽责(25 分)
              :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议、
审阅会议资料,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无怠于履职、敷
衍表决情况;
  (三)忠实勤勉(25 分):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董事承诺,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无违反竞业禁
止等情形。
  (四)会议参与(20 分):按时出席股东会、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委托出席次数不超过年度应出席次数的
  第八条 内部董事考核方式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依据董事年度履职记录
(会议出席、意见发表、工作参与)等情况,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评价综合打分。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按照《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
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内出现本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该条款规
定追索扣减薪酬。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分
管业务的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绩效和公司考核评价情况为基
础,结合当期国资监管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为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 60%。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津贴及内部董事薪酬方案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津贴及薪酬。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内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参照《本部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所有津贴/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扣款
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届满、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结
果核算薪酬: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年度考核已
完成的,按考核结果兑现剩余薪酬;年度考核未完成的,按
实际履职时间折算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待年度考核完成后按
结果核算并结清。
           第六章 薪酬追索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重新考核或不予发放未支付的薪酬、
津贴,已发放的违规薪酬公司有权全额或部分追索: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履职过错、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
失、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履行工作职责离职、辞职,给公司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被公司解除职务,且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劳
动合同或本办法规定的;
  (六)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
  (七)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其他应予追索扣减薪酬的
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津贴/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薪酬发放全过
程进行监督,确保薪酬管理与考核工作符合本办法及公司财
务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相关
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管理与
考核工作严格遵守陕西省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要求
报送、管理、考核实施相关资料,接受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陕西省国资监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及监管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规及监管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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