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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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督
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能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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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
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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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
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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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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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
公司股份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
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 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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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
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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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
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
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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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
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
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建议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要求其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记录。
   按照规定需要向深交所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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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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