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尚待】2026 年 5 月 20 日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第六次修订
中国·赣州
二〇二六年五月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
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赣州腾远钴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公
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增资全资子公司的
除外);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七)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
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
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免于
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投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披露。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投资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如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十
条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组织,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此规定)。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投资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子公司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新设或增资全资子公司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总经理决定:
(1)出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2)除前述情形外,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前述子公司计划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或该子公司章程约定的全
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投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总经理
办公会认为该项投资事关重大或必要时,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审议投资
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组成项目专班,报总
经理批准。项目专班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协调监督、项目后续评价
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公司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法律
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
研小组负责完成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投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办理:
(一)董秘办负责资本运营人员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
形成可行性报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将可行性报告提交总经
理初审。
(二)可行性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手续。
(三)投资项目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董秘办负责资本运营人员组织
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
分析论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资本运营人员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
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
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资本运营人员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
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董秘办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
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编制项目进度报告,及
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
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实
施完毕(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董秘办负责资本运营人员负责整理
归档。
第五章 融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董秘办负责资本运营人员组织拟
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
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或单笔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二)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融资项目应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
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超过总经理权限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
权限 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对外
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
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
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
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
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实施债务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
法、有效进行;
(五)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实施权益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
投向、并购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相关议案并根据审议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和董秘办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战略、预算情况与资
金现状等因素,编制年度融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资本结构、融资额度、融
资形式、预计融资成本、期限、资金用途、潜在融资风险分析等内容。财务部
和董秘办根据实际项目共同配合,达成项目融资的成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七章 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
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
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
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按
照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责任
人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 “超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
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