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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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实际管理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核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二)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发展策略相符;
(三)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结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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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
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
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章程》
《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核算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专项奖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职责、从业经验、行业薪酬水平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
定。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即以公
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
完成情况核定。
专项奖励是针对特定事项设立的临时性奖励,例如针对研发成果、专利等科
技成果的奖励,以及特别贡献奖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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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不再享受公司社保待遇;独
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同时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薪酬按所任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薪资标准确定;未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其实际所在岗位的薪资标准执行,均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
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
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可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
期激励措施,以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
方案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行拟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差旅费,以及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依据国家
及公司相关规定扣除相应项目,剩余部分发放至个人。公司代扣代缴的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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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根据其实际任职时间及履职考核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有所扩大,应当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的各个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由公司董
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追索与扣回
第十九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情况需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应对
相关年度的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予以重新核算,并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过错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其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
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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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