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即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
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建
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
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
内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
息。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尚未公开披露的财务
信息。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及其他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将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