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
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都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
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务
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
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
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
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
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
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占用公司资金,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
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公司审计部
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
并分别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将半年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报告董事长。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
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
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
公司资金使用实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归责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
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按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经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
债”等方式清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
关联关系,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
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
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
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第二十条 如本制度与新的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
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