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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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康达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
部门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会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
具体构成,须报经董事会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
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本细则规定按时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
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 充分了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
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
所需的有关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需于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
通知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
当提前予以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其口头表决
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将视为其真实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
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至少”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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