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遴选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
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本细则规定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 充分了解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
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
通知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前
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在有董事借助视频、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其口头表决的录音
或录像资料将视为其真实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
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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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