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董
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
的原则。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
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专户存储。
(三)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
存放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相关计划金额 50%;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
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
依据性材料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留档,以供查询,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
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
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
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上市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
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半年度及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
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