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1: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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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在该任期内,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
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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