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向东先生、刘菁女士、陈伟华女
士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刘向东先生、刘菁女士、陈伟华女士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
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