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
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选聘办法》
)相关规定,续聘利安达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
)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
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选聘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现将 2025 年
度对利安达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利安达按照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相关执业规
范,指派审计项目组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进点开展财务报表和内部控
制预审工作,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于
货监盘工作;2026 年 1 月 2 日进点正式开展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
部控制报告审计工作,并按照整体时间计划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及各项
专项报告。
经审计,利安达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
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利安达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利安达就会计师
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
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在续聘利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时,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
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和评价,认为利安达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
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
会议,对续聘利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事项进行了审议,同意公司在 2025 年度续聘利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6 年 1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
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主要审计人员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第二次会议,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主要审计人员列
席本次会议,会议对公司 2025 年度应收账款情况、关联交易等重点
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利安达关于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情况的汇报。
(四)202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第三次会议,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主要审计人员列
席本次会议,会议对 2025 年度关键审计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等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利安达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关键
审计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审计意见类型等情况的汇报。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评价
(一)独立性评价
利安达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
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利安达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项目组成
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利安达及
审计项目组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
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二)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利安达根据公司规模配备了充足的审计人员,审计项目组成员完
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
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三)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利安达在本次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利安达出具的 2025 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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