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 “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联系人(以下简称
“联系人”),指各报告义务人指定的、与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对接
信息披露工作的专属联系人,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具
体执行人员。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各项重大
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初
审及信息披露联系人统一管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报告与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及时高效、全程留痕、
保密合规、全面覆盖原则,报告义务人对其应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首要责任,信息披露联系人对信息收集、核实、
报送环节承担执行责任。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单位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
部信息上报制度,同时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披露联系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
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
险、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以及其他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
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件所包含的各类信息。
上述信息的时间范围包括意向动议、研究形成、实施执行、持
续进展和事后总结等同一项目不同的时间阶段。
(一)重要会议
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当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履行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应当及时报告。
(三)重大关联交易
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外):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准的;
宣告无效的诉讼;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重大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
定。
(七)其他重大事项
正;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解聘;
产生重大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类发生变更;
信息报送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
求应报送的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联系人管理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单位的应指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正式在职员
工担任信息披露联系人。
(一)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专项制度及信息披露
监管要求;
(二)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处理能力和风险意识,
能够及时掌握报告义务人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三)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证券市场相关违
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第十条 联系人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员,
履行以下职责:
(一)信息收集与初步核实:持续收集报告义务人范围内符合
专项制度报告范围的各类信息;
(二)及时合规报送:将经报告义务人审核确认的信息,及时、
准确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三)沟通协调与资料补充:及时传递公司的要求,反馈报告
义务人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和意见,配合做好信息核查、披露文件编
制等工作;
(四)内部传达与督促落实:向报告义务人传达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监管要求及公司工作安排,督促本单位做好信息收集、整理、
审核等工作;
(五)保密与内幕信息登记: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六)持续跟踪与进展报送:对已报送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
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部报送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联系人实行统一备案、动态管理,董事会秘书部开展
信息披露联系人管理工作,记录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履
职情况等信息。
联系人因工作安排不再承担责任的,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重新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接任,并予以备案。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报告;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件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指定联系人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如
遇紧急情况,可以先以电话、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部报告,并立即完成书面资料的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
面形式外,还应提供电子文档(若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
持一致。
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
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通知书、
判决书等。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
立即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送重大信息需履行下列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加盖
部门公章;
(二)公司下属子分公司报送材料,需经子分公司负责人或其
授权人审核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
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需履行
会议审议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涉及暂缓、豁免披露的,按规定
履行内部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
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信息报告义务人发
送问询函、提醒函或督办函,及时掌握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的相关
事项进展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分管各
部门、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定期开展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对
报告义务人和联系人开展定期的专项培训。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信息披露联系人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
场,必须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依规追究责任,应对报
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立即”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山
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