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电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对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中金公司针对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 2025 年度现场
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
导工作,中金公司提前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华电新能,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
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采取访谈、实地查看、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
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
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
关制度,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
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重点关注了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查阅
了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决定取消
监事会的设置,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经检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合理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得到了有效执行;股东会、董事会运作规范,会议的召开、表
决、决议的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材
料,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检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
查阅了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资料文件,并与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检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
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资料,抽查了募集资金支出的相关凭证等文件,查阅了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实地查
看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检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
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
制相关制度,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
关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重大合同、公告等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检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
了公司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
况,并与公司财务总监等管理层人员访谈沟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了
解。
经检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环境、经营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为保荐人
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华电新能在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
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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