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瑞新材: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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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3 号北京平安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美瑞新材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左笑冰律师及王丹阳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出席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确
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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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同)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烟台市开发区长沙大街 35 号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该现
场会议由董事长王仁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7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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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 137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68,147 股,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27,887,627 股的 2.726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42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含以视
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全
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度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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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03,005,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7%;反对 16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85,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0%;反对 168,9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7%;
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3%。
   同意 303,004,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2%;反对 16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3,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11%;反对 168,92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7%;弃
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11%。
   同意 302,996,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7%;反对 178,0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87%;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76,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59%;反对 178,0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8%;
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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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03,004,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5%;反对 16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84,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80%;反对 168,9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7%;
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43%。
   同意 303,004,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5%;反对 16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84,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80%;反对 168,9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7%;
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43%。
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2,955,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33%;反对 171,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66%;弃权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35,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80%;反对 171,6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9%;
弃权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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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02,808,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47%;反对 31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52%;弃权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88,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48%;反对 319,0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41%;
弃权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211%。
   同意 303,005,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8%;反对 169,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9%;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85,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8%;反对 169,6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7%;
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4%。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王仁鸿、山东瑞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尚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同意 68,616,3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466%;反对 31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624%;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86,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77%;反对 319,0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41%;
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382%。
美瑞新材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同意 303,016,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5%;反对 158,4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96,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08%;反对 158,4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8%;
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4%。
   同意 302,856,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05%;反对 319,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52%;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36,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45%;反对 319,0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41%;
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4%。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02,786,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75%;反对 340,8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24%;弃权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66,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79%;反对 340,8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11%;
弃权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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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议案中,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1 和议案 12 所涉事项为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若有该等情形)系由四舍
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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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左笑冰:
                          王丹阳:
                        单位负责人(签字):
                          晏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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