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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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6-029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 年 04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20 日 9:15-9:25,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20 日 9:15 至
   (二)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 41 号宁夏水利研发大厦 11 楼•公司会议
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4 月 15 日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
开本次股东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骞先生
   (七)出席情况
   (1)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406,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827%。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468,25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共 6,938,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05%;
  (2)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3)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4 项提案,提案 1.00 至提案 3.00 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提案 4.00 为特别表决事项,需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提案 1.00 至提案 3.00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
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
  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118,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650,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62%;反对股数 271,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75%;弃权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64%。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117,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649,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61%;反对股数 272,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5%;弃权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64%。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11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647,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9%;反对股数 274,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07%;弃权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64%。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144,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数 10,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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