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6-01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栋 16 楼报告厅。
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望西淀先生主持)。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
“股东”)共有 24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01,010,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5.5722%(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794,000 股,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5,888,3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544%。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7 人,代表股份 5,121,75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39 人,代表股份 5,128,75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
师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
会按照公司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变更或增加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2,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21,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9%;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结果:同意 100,991,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09,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4%;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2%;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0,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1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0%;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
表决结果:同意 31,485,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08,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2%;反对 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1%;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股东赵志坚、望西淀已回避表决,回避
表决股份数 69,504,64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1,484,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08,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3%;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9%;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股东赵志坚、望西淀已回避表决,回避
表决股份数 69,504,64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00,980,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9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1%;反对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1,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19,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4%;反对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4%;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宁律师和温骄琳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