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 安纳达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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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
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李军、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 所 律师按 照律 师行 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 责精神 ,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15: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
崇军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5 名,
代表股份数 64,867,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83%。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5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19,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5%。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计 15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9,487,70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169%。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
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法律意见书
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 验 证,本 次股 东会 投票结束 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 议案的现 场投票 、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27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0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42%;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0%;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27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0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42%;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0%;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27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0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42%;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0%;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26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99,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69%;反对 2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34%;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7%。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9,26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03,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91%;反对 2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2%;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7%。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266,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01,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07%;反对 2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37%;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762,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2%。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02,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75%;反对 2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2%;弃权 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3%。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268,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402,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75%;反对 2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2%;弃权 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3%。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258,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92,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46%;反对 2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97%;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所 律师 认为:公 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 程序、召 开程序 、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李    军
                         叶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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