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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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6第01035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
的凯盛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
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
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决定于2026
年4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
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道800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
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77,181,33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9.343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42人,代表的股
份数为8,404,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9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85,586,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333%,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4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8,412,15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05%。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4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非累计投票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告。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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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凯盛科技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