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83.269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06 元/份。
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27.7565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1 元/股。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5.8173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06 元/份。
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1.9391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 1.81 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
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
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聘用关
系的”、“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聘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其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
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鉴于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原激励对象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而
离职,公司将对前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
前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7万份。其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金额为
三、本次回购注销/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且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 1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2 名原激励对象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对前述人员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 万股,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7 万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资金来源及注销股票期
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
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且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及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届满,解
除限售与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与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