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案号:01F20250472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睦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 2025 年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2025 年 8 月 21 日、2025
年 11 月 12 日、2026 年 3 月 4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
鉴于本次交易报告期已由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 月至 6 月更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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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补充报告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报告期末”),
天健出具了“天健审〔2026〕7921 号”《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审计报告》),上市公司编制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所律师就补充
报告期内及/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
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对于法律意见书中
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再进行重复披露。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
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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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
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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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610271537C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注册地址 浙江省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志荣
注册资本 63,138.3477 万元
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磁性材料销售;
磁性材料生产;电子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
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
复合材料销售;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
经营范围
组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
箱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
出口;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4 年 7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7 月 11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宁波市市监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新增历史沿革变更情况如下:
(1)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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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向 3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股本总额由 61,638.3477 万元增至 63,138.3477 万元。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的私
募基金信息,远致星火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且
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QZ967
备案时间 2021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7198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致星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
理人为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787085F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 石澜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12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一般经营项目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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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精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精
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324282147L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 725 号 20 幢-6
执行事务合伙人 钟伟
出资额 31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12 月 16 日至 2034 年 12 月 15 日
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电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模具设
经营范围
计;自动化设备设计;电气自动化工程;金属材料、塑料制品的销
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就报告期变动批准本次交易相关
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就报告期变动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志荣、芦德宝、郭
灵光按照规定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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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意见后方能实施。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
(一)上海富驰的历史沿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富驰历史沿革相关股东协议变更情况
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各方确认对原《股东协议》《关
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二)》达成补充约定,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集团任一成员的以下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下列各项中的“公司”
均指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分公司):
(a) 选举、更换公司董事;
(b)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 修改公司章程;
(f) 终止或改变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战略方向;
(g) 批准或修改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员工持股方案;
(h) 对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合伙企业作出决议;
(i) 公司进行对外收购、兼并、重组或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
(j) 决定公司的上市计划(若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以
及上市估值定价等;
(k) 审议批准直接或间接处分或稀释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或者其他权益;
(l) 公司订立排除投资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业务合作方)业务
关系的协议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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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作出对公司核心技术处置或对公司核心技术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议;
(n) 在公司资产上设立权利负担或者由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o) 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之外,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资资产出售、转让或收购(单次或为一项交易或单一对象进行的一系列支出);
(p) 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之外,公司向第三方(关联方)提供单笔或一个自
然年度内累计超过 10,000 万元的借款,或第三方(关联方)提供给公司单笔或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 10,000 万元的借款;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之外,公司
向第三方(非关联方)提供借款;
(q) 与关联方发生的单次交易额达到 1,000 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交易
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年末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全部关联交易;
(r)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除外)
单次交易额达到 1,000 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内累计交易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全部关
联交易;
(s)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中的第(b)项、第(d)项、第(e)项以及其他根据公司章程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第 3.1 条中除了第(b)项、第(d)项、第(e)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同时,
股东大会审议第 3.1 条中第(a)项(如涉及选举、更换由投资人提名的董事)、第
(b)项(仅限于以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估值引入新投资人,或者以高于市场公允
价格的估值让老股东减资的情况)、第(d)项、第(e)项(仅限于修改的公司章程
条款将导致远致星火在《股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权利被稀释、取
消、削弱、无法继续保留的情况)、第(f)项(仅限于公司将实质性改变主营业务,
不再经营当前的粉末冶金及其相关内容,而是转为与当前业务无关的主营业务的
情况,或者终止经营的情况)、第(h)项(仅限于公司以核心技术出资设立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合资公司、合伙企业时仅限于公司以核心技术出资设立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合资公司、合伙企业时)、第(i)项(仅限于公司投资、收购、兼并、重组
的价格明显价格不公允,进行非产业链整合的并购以及进行其他可能损害远致星
火利益的对外投资时)、第(k)项(仅限于公司以低于公允价格处分或稀释子公
司股权而损害远致星火利益的情况)、第(l)项、第(m)项、第(n)项(仅限于公司
在核心技术资产、核心生产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上设立负担或对外担保,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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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存在潜在被执行风险而无法继续履行与投资人和/或业务合作方与公司集团
的业务合作的情形)、第(o)项(仅限于涉及到核心资产、核心技术的处置、交
易价格不公允等,可能损害远致星火利益时)、第(p)项(仅在提供借款的利率
不公允或借款期限等条件不合理的情形)、第(q)项(仅限于关联交易价格不公
允,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的情形)、第(r)项(仅限于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可能涉
及利益输送的情形)还必须经投资人投票同意方能通过。
(二)上海富驰的经营资质
序
资质主体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备案编码 核准/备案机关 有效期限
号
连云港富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20791MA21L8GL 东莞市生态环 至
驰 登记回执 17001X 境局 2030.11.17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441900079533263L 东莞市生态环 至
登记回执 001Y 境局 2030.05.18
序 认证覆盖范围
持有人 管理体系及标准 认证机构 有效期限
号 /适用范围
中国电子信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至
度等级证书 度 2028.07.06
会
东莞华晶粉 网络安全技术、信息 通讯产品用注塑精
艾西姆认证
末冶金有限 安全管理体系 GB/T 密结构件的生产,转 至
公司东城分 22080-2025/ISO/IEC 轴产品的设计及组 2029.03.31
公司
公司 27001:2022 装
(三)上海富驰的主要资产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富驰新增及变更的房屋所有权
情况如下:
房屋面积 权利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2 用途
(m ) 性质 权利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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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沪(2025)宝字不动 自建
产权第038941号 房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富驰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房屋情况如
下:
序 面积(m2) 租赁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号 /间数 用途
东莞市东城众
桑园鑫腾产业园宿 2025.05.01
东莞华 益企业管理中
晶 心(个体工商
部分宿舍房 2026.04.30
户)
东莞市广合物 2025.10.16
东莞华 桑园社区金龙北路
晶 九号公寓
司 2026.04.15
东莞市玲熙物 东城街道桑园工业 2026.01.01
东莞华
晶
司 整层 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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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东城
街道桑园工业路原
东莞市东城实 美尔敦厂房 B 栋 1 2025.01.01
东莞华 层部分、B 栋 2 层、 厂房及
晶 B 栋 4 层消防缓冲 宿舍
司 区、C 栋 1-2 层部 2029.11.30
分、C 栋 1 楼(卸
货台部分)
上海市宝山区金勺 2025.11.01
上海富 上海宝临电气
驰 集团有限公司
楼 2027.10.31
上海市宝山区 萧云路 1318 号弄 9 2026.01.01
上海富
驰
运营有限公司 1301 室、1307 室 2027.12.31
上海市宝山区 2025.12.10
上海富 上海市宝山区萧云
驰 路 1318 号弄 9 号
运营有限公司 2027.12.09
上海市宝山区 2025.01.20
上海富 萧云路 1318 号弄
驰 霄云湾公寓
运营有限公司 2028.01.19
上海市宝山区 萧云路 1318 号弄 9 2025.09.01
上海富 号霄云湾公寓小区
驰 1302 室-1306 室,
运营有限公司 1308 室、1309 室 2027.12.31
上海市宝山区 宝山区 集 贤路 2026.04.10
上海富
驰
运营有限公司 山 2028.04.09
Workshop 10 on
香港富 MEGA TOP
Industrial Building
驰 No. 9, Tsun Wen
LIMITED 2027.12.15
Road Tuen Mun,
New Territories
(1)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富驰及其子公司新增 13 项已获授权
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保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护期限 权人 方式 权利
一种改善MIM注
上海 原始
富驰 取得
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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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MIM产品整 上海 原始
形装置 富驰 取得
上海 原始
富驰 取得
一种优化带斜顶 上海 原始
的模具 富驰 取得
上海 原始
富驰 取得
一种TWS耳机盒 上海 原始
的翻转开合结构 富驰 取得
基于机器视觉的
手机铰链外观质 东莞 原始
量检测方法及系 华晶 取得
统
连云
一种医疗吻合器 原始
用MIM模具 取得
驰
智能手机高密度 连云
原始
取得
组支架 驰
一种用于精密多 连云
原始
取得
位夹持装置 驰
连云
一种精密零件加 原始
工用进给装置 取得
驰
用于汽车安全系 连云
原始
取得
的冲压装置 驰
连云
一种高震幅的马 原始
达振子 取得
驰
(三)上海富驰的税务
根据《上海富驰审计报告》,报告期内,上海富驰及其子公司新增的税收优
惠政策如下: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有关规定,连云港
富驰已于 2025 年 11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编号为 GR20253200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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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本期连云港富驰企业所得税减按 15%
税率计缴。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有关规定,东莞华
晶已于 2025 年 12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编号为 GR202544006748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本期东莞华晶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
计缴。
根据《上海富驰审计报告》及相应政府补助明细,报告期内上海富驰及其子
公司新增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新增补助金额
项 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363.20 963.05
其中:计入递延收益 363.20 963.05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367.87 355.67
其中:计入递延收益 11.24 60.40
计入其他收益 356.64 295.27
合 计 731.07 1,318.72
四、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对方中,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宁波新金广,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目前持有上市公司 4.75%的股权。因此,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朱志荣、芦德宝、
郭灵光均已回避表决。
(二)上海富驰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富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上海富驰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上海富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主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上海钛川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上海富驰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钟伟控
伙) 制的企业
上海佳昱朗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根据《上海富驰审计报告》,上海富驰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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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东睦股份 采购材料 - 1.62
东睦股份 采购劳务 510.91 254.12
德清鑫晨新材料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185.08 52.99
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采购劳务 - 113.78
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0.005 -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采购劳务 - 3.18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22.52 -
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46.12 -
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劳务 0.10 3.24
睦龙塑胶(东莞)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0.44 -
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采购劳务 4.04 -
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采购劳务 2.30 -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东睦股份 销售消费电子产品 312.61 228.65
东睦股份 提供劳务 1.33 -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销售金属注射成形产品 0.02 31.56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
销售金属注射成形产品 12.69 13.81
司
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销售金属注射成形产品 32.73 12.27
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 5.32 -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
销售金属注射成形产品 17.26 4.00
司
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公
提供劳务 1.30 -
司
单位:万元
承租关联方 租赁资产种类
收入 收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东睦股份 车辆 2.24 2.14
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
房屋 14.16 15.86
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关联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银行借款 - - - - -
上海富驰 100.07 2024.05.22 2026.05.21 否
上海富驰 100.07 2024.05.22 2026.05.21 否
上海富驰 1,701.25 2024.05.22 2026.05.21 否
上海富驰 150.11 2024.06.07 2026.05.21 否
上海富驰 900.66 2024.06.07 2026.06.06 否
上海富驰 100.07 2024.10.14 2026.04.13 否
上海富驰 2,201.65 2024.10.14 2026.10.13 否
上海富驰 1.00 2024.11.14 2026.05.13 否
上海富驰 1.00 2024.11.14 2026.11.13 否
东睦股份
上海富驰 1,997.52 2024.11.14 2027.03.13 否
上海富驰 100.07 2024.11.25 2026.05.21 否
上海富驰 6,304.71 2024.11.25 2026.11.21 否
上海富驰 375.28 2025.01.15 2026.06.21 否
上海富驰 375.28 2025.01.15 2026.12.21 否
上海富驰 6,004.40 2025.01.15 2027.01.15 否
上海富驰 10.00 2025.03.10 2026.03.09 否
上海富驰 10.00 2025.03.10 2026.09.09 否
上海富驰 3,972.67 2025.03.10 2027.09.09 否
连云港富驰 5,704.35 2024.05.13 2026.05.12 否
连云港富驰 500.35 2025.03.31 2026.03.31 否
连云港富驰 4,503.16 2025.03.31 2027.03.31 否
东睦股份 连云港富驰 100.73 2025.09.29 2026.03.28 否
连云港富驰 100.73 2025.09.29 2026.09.28 否
连云港富驰 100.73 2025.09.29 2027.03.28 否
连云港富驰 1,701.25 2025.09.29 2027.09.28 否
东睦股份 东莞华晶 996.76 2024.11.13 2027.03.12 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担保是否已
担保关联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东莞华晶 1.00 2024.11.13 2026.11.12 否
东莞华晶 1.00 2024.11.13 2026.05.12 否
应付票据 - - - - -
上海富驰 3,256.02 2025.07.03 2026.01.03 否
上海富驰 2,640.00 2025.07.30 2026.01.30 否
上海富驰 3,100.00 2025.08.21 2026.02.21 否
东睦股份 上海富驰 2,362.60 2025.09.24 2026.03.24 否
上海富驰 3,190.00 2025.10.29 2026.04.29 否
上海富驰 1,933.00 2025.11.25 2026.05.25 否
上海富驰 4,280.00 2025.11.27 2026.05.27 否
(1)2025 年度
期初上海富驰应付东睦股份 5,500 万元,本期计提含税利息 19.30 万元,本
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5,519.30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借
款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
期初东莞华晶应付东睦股份 2,250 万元,本期计提含税利息 16.35 万元,本
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2,266.35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借
款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
(2)2024 年度
付东睦股份 2,500 万元,本期共拆入 20,523 万元,计提含税利息 151.05 万元,
本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17,674.05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尚有
万元,计提含税利息 13.91 万元,本期归还上述借款利息共计 13.91 万元,截至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出售专用设备 8.22 -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出售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 - -
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出售运输工具及长期待摊费用 263.13 -
东睦股份 采购专用设备 0.52 -
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出售在建工程 39.82 -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606.88 566.39
(1)应收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额 备 额 备
应收账款 东睦股份 - - 14.45 -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
应收账款 - - 4.52 -
公司
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
应收账款 - - 0.47 0.02
公司
小计 - - 19.44 0.02
(2)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12.31 2024.12.31
应付账款 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0.40 -
应付账款 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2.65 -
应付账款 德清鑫晨新材料有限公司 13.68 32.30
小计 26.73 32.30
其他应付款 东睦股份 - 7,750.00
其他应付款 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48 2.48
小计 2.48 7,752.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五、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睦股份进一步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
下:
披露时间 信息披露内容
东睦股份披露《关于需更新申报文件财务资料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
通知的公告》
东睦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披
露董事会决议、《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东睦股份披露《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六、结论意见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补充
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事项外,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本次交易其
他事项未发生重大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本
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上交所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意见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
交易目的包括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以进一步发
挥协同效应;(2)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 100%股权作价为 21.14 亿元,较标的
公司最终评估结果 19.38 亿元溢价率为 9.08%,系考虑到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
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均有所提升而确定;(3)本次交易中结合
不同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业务赋能贡献、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减持限制等因素,
对标的公司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方案;(4)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 月收购标的
公司时,曾与标的公司原股东钟伟、创精投资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股
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款,其中包括关于标的公司五年内如未实现分拆上
市,则标的公司原股东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剩余股权的内容。
请公司披露:(1)上市公司在已控股标的公司的情况下收购少数股权的具
体考虑,结合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管理体系、业务安排等方面的变
化,分析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
(2)结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将实现的具
体变化,说明评估结果是否已实际反映前述变化,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价格相
较于评估结果存在溢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请梳理并购重组中溢价收购的案例
情况,并分析是否符合重组交易惯例;……。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已控股标的公司的情况下收购少数股权的具体考虑,结
合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管理体系、业务安排等方面的变化,分析本
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
司 MIM 销售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92.19%和 29.26%,标的公司 MIM 销售收入分别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同比增长 79.45%和 38.35%,且上市公司该部分业绩增长主要来源于标的公司的
贡献。
(二)结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将实
现的具体变化,说明评估结果是否已实际反映前述变化,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
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存在溢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请梳理并购重组中溢价收购
的案例情况,并分析是否符合重组交易惯例;
根据天健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
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后 交易后
交易前 变动率 交易前 变动率
(备考) (备考)
营业收入 603,749.62 603,749.62 0.00% 514,298.65 514,298.65 0.00%
营业成本 451,675.07 451,675.07 0.00% 391,077.37 391,077.37 0.00%
营业利润 72,347.25 72,347.25 0.00% 48,299.68 48,299.68 0.00%
利润总额 71,465.55 71,465.55 0.00% 47,874.55 47,874.55 0.00%
净利润 68,137.38 68,137.38 0.00% 46,853.87 46,853.87 0.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6 1.07 24.42% 0.64 0.70 8.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6 1.07 24.42% 0.64 0.70 8.04%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交易对方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对方中,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是上市公司
的管理层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宁波新金广,上
市公司股东宁波金广和宁波新金广为一致行动人;此外盈生股份为上市公司新
设的员工持股平台,属于前述股东的关联方;(2)2022 年 9 月,宁波华莞与上
市公司、华崇创业等共同以东莞华晶股权增资入股标的公司,东莞华晶全部股
权的价值约定为 1.8 亿元,低于其评估值;宁波富精于同一时期受让华崇创业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有的标的公司股权;(3)本次交易对方之一远致星火 2023 年 11 年增资入股标
的公司,并约定了回购权等特殊权利,2025 年 8 月双方约定终止远致星火拟出
售的上海富驰 14%股权对应的特殊权利,本次交易后远致星火保留的 1%股权
仍享有除回购权外的部分特殊权利,涉及董事、监事的委派和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程序等;(4)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包括标的公司原股东钟伟、创精投
资;钟伟曾担任标的公司董事但于近期辞任,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于《公司
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方可交割;钟伟对外投资了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
限公司、上海钛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与宁波
新金广、宁波金广和盈生股份是否为一致行动关系,分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结
构的影响。
请公司披露:……(3)……结合特殊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分析对上
市公司整合管控标的公司的影响,各方如何进一步强化协同,未来是否可能出
现利益分歧、导致治理僵局,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一)结合特殊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分析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标的
公司的影响,各方如何进一步强化协同,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利益分歧、导致治
理僵局,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远致星火特殊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必要性及其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的
影响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三)》,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之(一)上海富驰的历史沿革”。
同时,远致星火出具了《承诺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份(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企业系本次交易对方,郑重承诺如下:
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石河子市百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宁波富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上海驰
声新材料有限公司、富驰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简称“《股东协议》”)《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简称“《增资协议》”),约定了本企业享有提名一
名上海富驰董事的权利、股东大会会议程序的出席安排、并在部分股东决策事项
上享有保护性权利等。
上述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股东大会会议程序的出席安排,主要是为了保障本
企业能够参与标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述股东决策层面的保护性事项,主
要为公司更换远致星火提名的董事、终止或改变主营业务、排除业务合作方业务
关系、核心技术处置(前提是影响与相关方的合作)等影响本企业作为投资人重
要权益的重大事项,约定保护性事项系为了避免本企业的核心利益受到重大负面
影响。该等事项的设计并非为了本企业控制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且本企业不存
在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经营进行主动不合理干涉的情况。自本企业成为
标的公司股东至今,本企业未通过在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事项产生不利影响,亦未影响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管理。
本企业也不存在拟通过相关条款及约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主动干涉、主
动限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和业务拓展的意图。
除上述公司治理相关安排外,本企业在《股东协议》中另外约定有部分其他
股东权利,包括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股份变动知情权、
优先收购权、清算及视同清算事件,该等股东权利系用来维护本企业作为投资人
自身财务利益的相关条款,不涉及到上海富驰具体业务经营层面的内容,本企业
不会通过上述权利不合理干涉上海富驰具体业务经营。
此外,《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更优惠的条件、任职承诺和不竞争等条款,该
等条款系为了保障标的公司与业务相关方的业务合作及核心员工的竞业安排,该
等条款并非业务限制类的条款,不存在导致标的公司业务受限或影响标的公司业
务开展和拓展的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如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持有 1%标的公司股权并在部分股东大
会决策事项中继续享有保护性权利及享有其他股东权利,主要系为了保护本企业
作为投资人的正常权益,不存在主动不合理干涉、限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业务
发展和业务拓展的情况,亦不存在干涉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管理的情况和控制
地位。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将依法行使权利,配合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
积极参与标的公司各次股东大会;同时,本企业不会不合理地行使《股东协议》
约定的保护性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从而影响标的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确保不
会不正当干涉标的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决策,不会对标的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经营
造成负面限制。本企业承认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地位,并承诺将保障上市
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有效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约定变更《股东协议》项下“3.1
股东大会职权”“3.2 表决机制”。变更后的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远致星火一票否
决权的内容范围,仅为保障其作为股东的基本利益不会发生重大负面变化的事项,
不涉及可以对上海富驰的业务发展、公司经营进行主动干涉、影响战略决策的事
项,保障了上市公司利益。
除前述更新事项外,本题其他回复内容不涉及更新。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关于交易对方
及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包括 2019 年完工的厂房改扩建项目,2022 年完工
的二次改扩建项目,但均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因此未取得权属证书。标的
公司曾因二次改扩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处以行政处罚;(2)
标的公司 2023 年 5 月曾因废水处理相关问题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 40 万元。
请公司披露:(1)结合房产用途、面积占比情况,分析标的公司未办理竣
工验收的房产的重要性,相关房产长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原因、是否实际处于
使用状态及相关在建工程转固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2)
标的公司是否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环评备案或批复
的情形,已建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通过环保验收,……。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关于该问题的回复意见补充更新如下:
(一)结合房产用途、面积占比情况,分析标的公司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
产的重要性,相关房产长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原因、是否实际处于使用状态及
相关在建工程转固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重要性
标的公司的粉末注射成形技术产业化应用项目启动厂房改扩建,对原有厂房
进行加层扩建。前述相关房产已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取得房产证,面积为 23,925.14
平方米。
标的公司的二次改扩建工程(1 标)的改扩建及新建房产已完工但仍未取得
不动产权证,该等改扩建及新建房产目前已投入使用,属于对设备用房进行改扩
建,并新建危险品仓房和水处理房。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产面积合计 17,249.56
平方米,占上海富驰及其子公司整体房产面积(161,911.33 平方米)的比例约
值为 4,390.43 万元,占报告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例为 4.84%。
建工程转固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二次改扩建工程(1 标)的改扩建及新建房产目前尚在办理综合验收(目前
已完成规划验收,并取得《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
根据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区各委办局对此给予
重视和支持,待综合竣工验收完成后相关厂房可申请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
据标的公司说明,预计取得房产证书不存在重大障碍。标的公司在取得相应房产
证书后,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标的公司是否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环评
备案或批复的情形,已建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通过环保验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项目排污许可和
环保验收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是否
序 项目 标的公司已取得排 通过
建设项目名称 取得环评备案、批复的时间 环保验收日期
号 主体 污许可 环保
验收
上海富驰高科 竣工环保验收
技股份有限公 公示起始日期
司二期项目(三 2022 年 8 月 5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关
阶段) 日
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
上海富驰高科
公司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环 保 验 收 公 示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排污许可证》
(证
标的 司二期项目 5# 书 编 号 :
年6月2日
公司 厂房生产内容 9131011363161581
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上海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上海富驰高科
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上 公 示 起 始 日 期
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30
司技改项目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日
审批意见》
上海驰声新材 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 环保验收公示
目 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年7月6日
(证 (沪宝环保许[2017]646 号)
《排污许可证》
驰声
书 编 号 : 2020 年 10 月 19 日,上海市
新材
料
上 海 驰 声 新 材 561X001Y) 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 环保验收公示
建项目 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 年 12 月 17 日
知承诺决定》(沪宝环保许
[2020]241 号)
日,东莞市生态
环境局出具《关
于东莞华晶粉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东莞市
末冶金有限公
东 莞 华 晶 粉 末 记回执 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东莞
东莞 司一期建设项
华晶 目固体废物污
建设项目 9144190007953326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染防治设施竣
(东环建[2018]11774 号)
工环境保护验
收意见的函》
(东环建
[2020]9924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是否
序 项目 标的公司已取得排 通过
建设项目名称 取得环评备案、批复的时间 环保验收日期
号 主体 污许可 环保
验收
通过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公示
日期 2020 年 11
东莞华晶粉末
月 19 日、验收
冶金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东莞市
东莞 《城镇污水排入排 增补项环保验
东城分公司建 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东莞
华晶 水管网许可证》
(证 收公示日期
设项目一期 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分公 ( 2021 ) 字 第 日
告表的批复》(东环建
司 东 莞 华 晶 粉 末 0012971 号)
[2020]3032 号) 环保验收公示
冶金有限公司
日期 2021 年 6
东城分公司建
月 29 日
设项目二期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出具《关于对连云港富驰智 环保验收公示
粉末注射智能
制造产业园
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 月 27 日
报告表的批复》(连开环复
〔2021〕38 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出具《关于对连云港富驰智
新增 280 万件医 环保验收公示
记回执(登记编号 造科技有限公司新增 280 万
连云 产线技改项目 月 11 日
GL17001X)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港富
复》(连开环复〔2022〕118
驰
号)
连云港富驰智 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
造科技有限公 具《关于对连云港富驰智造
环保验收公示
司新增 2000 万 科技有限公司新增 2000 万
件智能锁具零 件智能锁具零件生产线技改
件生产线技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项目 复》(连开审批复〔2024〕
连云港富驰智 2024 年 7 月 5 日,连云港经
在建暂未涉及
环保验收
司汽车涡轮增 具《关于对连云港富驰智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是否
序 项目 标的公司已取得排 通过
建设项目名称 取得环评备案、批复的时间 环保验收日期
号 主体 污许可 环保
验收
压叶片智能生 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涡轮增压
产线技术改造 叶片智能生产线技术改造项
项目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连开审批复〔2024〕78 号)
连云港富驰智 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
造科技有限公 具《关于对连云港富驰智造
司折叠屏手机 科技有限公司折叠屏手机铰 在建暂未涉及
铰链核心零件 链核心零件智能化技术改造 环保验收
智能化技术改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造生产线项目 的批复》
(连开审批复〔2025〕
根据 2017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
第十七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
的环境影响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方式为建
设单位自主验收,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就上述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验收方式,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不存在未取得环评备案或批复的情形,除连云港富
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涡轮增压叶片智能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连云港富驰智
造科技有限公司折叠屏手机铰链核心零件智能化技术改造生产线项目仍处于在
建状态外,其他已建项目均已按要求通过环保验收。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天龙
经办律师:
于 凌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