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具体部门(或机构)和人员: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涉及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
务人均须在履行审批程序前、合同签署或事实发生前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
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 2 到 4 项以外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
用本条第三款规定。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的,适用上述规定;
特殊性,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及时披露。
(六)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资产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 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企业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法定责任人是该单位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式:
(一)口头报告或电话报告;
(二)书面报告(包括邮寄原件、扫描的电子邮件、传真);
(三)会议形式。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各部门、各所属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
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提交董事长审定,对
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当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进行预报:
(一)公司各部门或所属企业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
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
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