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汽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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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
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
位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
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
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
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
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
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
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
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
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以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在深交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经理层相关人员共同负责召集相
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
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
信息、资料。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
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各相关部门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
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修订。
  (六)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发送至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审核披露。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当公司及各单位发生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
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
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
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需要董事会或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
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如发现媒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
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
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是只需表
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本制度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
露纪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
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
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
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所属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
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交董事长审
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批。
  当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预报:
  (一)公司各部门或所属企业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
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
室存档保管。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
宜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
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
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
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两个月。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
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
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
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
发布,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
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
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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