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强化公司经营管理、促使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
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
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
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
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
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
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
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
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向公司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按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