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该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宣告无效;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五)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
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在
部门(公司)负责人,部门(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等必
要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控制信息传递和知情人的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
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就相关内容作出与本制度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新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附件一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与公 登
姓名/ 国 证件 证件号码/统一 联系 通讯 所属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司关 记
名称 籍 类型 社会信用代码 方式 地址 单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号 系 人
公司简称:天汽模 公司代码:00251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附件二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天津市签署:
甲方: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经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被视为违约。
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附件三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
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
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
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
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
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
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
特此告知!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四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事项内容:
二、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三、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四、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五、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六、重要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七、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